自流井区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
2025年11月19日,自流井区应急管理局开展安全生产暗访工作时,发现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一工人胡某某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查,该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执法人员现场下发执法文书,责令其停止焊接作业。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风险高、专业性强,从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即上岗作业,不仅是对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极端不负责任,更是对法律法规的漠视,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必须深刻认识持证上岗的法定性与必要性,将安全投入、培训教育和资质管理落到实处,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生产防线,这既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在需要,更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